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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章程
来源:福建省科技信息研究所
时间:2025年7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管理机制创新、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现代科研院所制度,根据中央、福建省关于科研院所章程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加挂“福建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简称“信息所”),是经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设置的省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正处级。登记管理机关为福建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举办单位为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简称“省科技厅”),开办资金2130万元,经费来源为财政核拨,具备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资格,依据法律规定享有自主办所的权利,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信息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立足科技情报机构的职责使命和定位,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等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福建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紧密围绕省科技厅中心工作要求,合规开展科技情报研究、战略决策咨询和科技信息服务工作,努力提升情报研究与服务水平,为推动福建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坚实的科技情报支撑。
    第四条  信息所的宗旨是秉持“科技创新,情报先行”的核心理念,紧紧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深度融合福建省情实际,专注于核心职责与主营业务,致力于强化科技情报研究能力。通过构建科技信息高端交流平台和高水平科技智库,全面巩固科技情报研究与服务工作的基石,确保充分发挥其在科技创新中的“耳目、尖兵和参谋”作用。
    第五条  信息所的业务范围为提供科技信息、网络资源、信息技术研究和服务;开展前瞻性科技发展战略研究;开展台湾科技文献信息研究。
    第六条  信息所注册地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北环西路122号。官方网址(http://www.fjinfo.org.cn/)。
                                                            第二章  党的领导
    第七条  中共福建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总支部委员会(简称“所党总支”)是党在信息所设立的基层组织。所党总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在省科技厅党组和机关党委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引领作用,全面履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本所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八条  所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省科技厅党组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并动员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共同努力完成本所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决议,普及党的基本知识,提高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素质。
   (三)全面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严格规范党的组织生活,坚决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切实保障党员各项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督,持续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四)保持与群众的密切联系,定期收集群众对党员和党的工作的批评建议,深入了解群众诉求,积极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
   (五)针对入党积极分子开展系统教育和培养工作,并进行全面考察,确保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六)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积极推进单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七)科学管理下属党支部和群团组织的干部,配合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开展领导干部的考察、考核和民主评议工作,对干部的选拔任用和奖惩提出合理意见。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九)加强对所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的领导,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以及有关制度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十)根据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全面领导下属党支部的工作,确保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坚强有力。
   (十一)认真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法规、条例规定的其他各项职责,确保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全面、规范、有序进行。
    第九条  所党总支委员会作为党总支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由所全体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和若干名委员,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
设有若干个党支部,包括在职党员党支部和离退休党员党支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程序调整或增设,主要落实所党总支工作要求,完成所党总支安排的任务。
    第十条  所党总支委员在省科技厅党组领导和驻厅纪检监察组的指导下,积极建立健全纪检工作制度,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党员日常监督教育管理,统筹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为信息所事业的稳健发展提供坚实的纪律保障。
    第十一条  加强党的组织建设。规范党总支及党支部设置,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推进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担负起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职责。加强党建工作保障,综合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党务人员,负责全所党务日常工作;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组织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同时,积极加强党建活动阵地建设,通过单独或联合建设等方式,完善党员学习和活动场所,为党员提供良好的学习和交流环境。
                                                            第三章  领导体制
    第十二条  信息所是省科技厅直属的法人事业单位。所领导班子成员职级、职数按中共福建省委编办核定配备,由省科技厅党组任免。
    第十三条  本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作为本所法定代表人,在省科技厅授权下,全面负责领导本所的各项工作。党总支书记负责所党总支全面工作。所长、党总支书记原则上由一人兼任,当所长为非中共党员时,可分设一位党总支书记。所法定代表人变更,依照规定准备申请变更登记有关材料,提交省科技厅审核后,报送福建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所党总支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对涉及本所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所党总支必须参与决策。
    第十五条  所党总支委员会及其成员要强化监督保障,对本所不符合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或不按程序进行决策的做法,及时提出意见或向省科技厅党组报告。
    第十六条  实行所党总支委员会会议、所长办公会议、所务会议、所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  所党总支委员会会议是研究决策重大事项的重要形式。成员由书记、副书记、总支委员组成,非总支委员的所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党总支书记负责召集主持,受党总支书记委托,也可由副书记或其他支委履行相关职责。所党总支会议有半数以上所党总支委员到会方可召开,研究讨论“三重一大”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所党总支委员到会,其中涉及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须获到会人数三分之二(含)赞成票。所党总支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所党总支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所党总支委员应当回避。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所党总支委员会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规定和国家重要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和省科技厅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等;
    (二)研究部署所党总支全面从严治党、党建、纪检、统战、群团及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事项工作;
    (三)研究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由党总支委员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后,再提交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所长办公会议由所长、副所长等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共同参与,确保决策的全面性与权威性。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综合办公室、科研与业务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所长办公会议由所长召集并主持,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与高效决策。在所长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席会议时,指定一名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代为召集并主持,以确保决策机制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本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所长办公会议除紧急事务外必须在所行政领导超过三分之二时方能召开。所综合办公室承担所长办公会议的组织与服务工作,负责征集会议议题、准备会场、组织会议进程,并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的起草工作,确保会议内容的准确记录与传达。所长办公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和省科技厅的重要指示、决定、政策;
    (二)审议决定向上级部门请示、汇报的重要事项和重要决策建议;
    (三)审议决定本所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审议决定本所其他重要行政管理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本所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科研创新、成果转化、财务资产、基建采购、考核表彰、制度体系、内设机构等;
    (五)研究职代会的提案和专项工作委员会的重要建议;
    (六)研究其他需要由所长办公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工作。
     第十九条  所务会议成员由所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内设机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会议由所长根据需要召集主持,受所长委托,也可由其他所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履行相关职责。根据会议需要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所务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科技厅重要会议及指示精神;研究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科技厅交办的重要工作;
    (二)研究分析全所工作形势,研究讨论和决定业务工作重要改革方案、重要工作部署;
    (三)通报重要情况,研究、协调涉及全所大局的重要工作;
    (四)研究其他需要由所务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所专题会议属于同一所领导分管的工作由该分管所领导主持,属于不同所领导分管的工作由所长指定一位所领导主持,相关所领导一并参会。会议议题及参加会议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通知、记录、会议纪要),由主办部门负责。专题会议协调部门之间有关业务工作,研究处理专门问题或专门事项。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处理属于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业务事项;
    (三)研究处理全所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研究处理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
    (五)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六)研究处理上级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七)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科学、协调、高效的原则,根据信息所职能定位和学科发展需要,科学合理设置若干职能管理、科研和业务工作部门。部门设置根据本所发展需要可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部门主要负责人岗位职责
   (一)主持本部门工作,负责本部门的日常运营和管理。负责制定部门工作计划、目标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本部门内部人员和资源的有效协调与科学分配。通过科学合理分工,不断提升工作质效,以保障部门职责中所列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负责本部门人员的管理和领导工作,明确人员岗位职责,定期对部门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和考核。致力于构建积极向上的团队氛围,关心部门人员的成长成才,培养团队合作精神,促进部门整体能力和素质的提升。
     (三)积极响应并完成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部门副职岗位职责
     (一)协助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制定部门工作计划和方案,确保部门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深入了解部门的工作特点和需求,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措施,为部门正职提供决策支持。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管理。关注部门内部的各项工作进展,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部门工作的高效推进。参与部门的决策和管理工作。积极参与部门的决策过程,为部门的发展提供意见和建议。
     (三)积极响应并完成所领导和部门正职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一)职工的权利
     1.职工有权根据岗位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合同约定,获得应得的薪酬及其他待遇;
     2.职工应享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的权利,在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应获得公正评价,并有权利公平获得奖励和荣誉;
     3.职工有权了解本所发展、改革和建设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4.职工有权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本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职工有权对职称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并有权提出申诉;
     6.职工还享有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职工的义务
     1.职工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本所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定;
     2.职工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诚信;
     3.职工应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积极维护本所名誉和利益;
     4.职工应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5.职工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依法设立信息所工会、团支部、妇女委员会等群团组织,在所党总支的领导下履行各自的职责,积极发挥团结教育、维护权益、服务群众的职能,共同为推进本所改革发展凝聚强大的创新力量。
     第二十六条  本所内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均依据党和国家法律、规章制度以及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在所党总支领导下,参与本所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共同研究推动本所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七条  坚持民主办所,实行党务公开、所务公开,保障干部职工的知情权、表决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第五章 专项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所学术委员会、岗位聘任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本所职称自主评审的工作由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另行拟定方案予以明确规定。
     一、所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本所设立学术委员会,实行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治理体系。本所重要学术相关事项决策前,须经过学术委员会研究审议。
     第三十条  所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针对本所的发展战略规划、重大科研部署及学术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并提出建设性咨询意见;
     (二)对所内科研项目的申报、执行及验收等关键环节进行评议,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三)针对本所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推荐及其他学术工作,进行认真评议并给出相应意见;
     (四)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本所研究的学术成果或学术奖励进行评定,确保学术评价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五)指导本所学术研讨与交流活动,浓厚学术氛围的营造与提升;
     (六)承担所长办公会议议定的其他相关学术工作,确保学术活动的有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  所学术委员会委员在所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科研与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本所内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科研人员中推荐、聘任产生,总人数须保持在不少于7人、不超过15人的单数形式。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所外专家参加学术委员会,所外专家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在任期内,因单位人事变动或人员退休等客观原因需进行增补调整,确保不影响学术委员会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十二条  所学术委员会委员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并指定秘书1名。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的候选人由所主要领导提名,并经由所学术委员会全体成员选举产生;秘书一职原则上由所科研与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兼任。所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挂靠于所科研与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所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在决策重要事项时,所学术委员会将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议。所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召集主持,或受主任委托由副主任组织召开。所学术委员会召开的表决性会议,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可有效,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为通过。所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所学术委员会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须按相关规定公示、报请审批。
     二、所岗位聘任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本所设立岗位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聘委会”),是本所行政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岗位聘任事项审议机构。
     第三十五条  聘委会在所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所党总支委员、综合办公室、科研与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部门负责人中推荐、聘任产生,总人数须保持为不少于7人、不超过15人的单数形式。聘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由所主要领导担任,负责全面主持聘委会的日常工作。聘委会的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若任期内,因单位人事变动或人员退休等客观原因需进行增补调整,确保不影响聘委会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十六条  聘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为本所岗位聘任实施方案提供指导意见;
     (二)研究本所在核准的岗位设置数量和结构比例范围内,各岗位职务聘任事项;
     (三)负责对各岗位人选的审核、评议及推荐工作;
     (四)研究岗位聘任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十七条  聘委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召集主持,或受主任委托由副主任组织召开。召开聘委会会议时,出席人员应当不少于聘委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达到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含)通过方为有效。聘委会通过评聘决定后,须按相关规定公示、报请审批。
                                                            第六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  信息所职工代表大会(简称“职代会”),作为全体职工参与所内行政事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核心组织形式,是实现所务公开、民主治所的重要途径。
职代会接受所党总支的领导,在履行各项职能、开展各项民主管理活动的过程中,必须坚定不移地遵循党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国家、集体和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在法律法规框架内行使职权,切实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有效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三十九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应遵循民主选举的原则。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所在职职工,均有资格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的选举工作一般以部门为单位进行,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的人数应依据职工总数的25%至35%确定,且确保总人数不少于30人。其中,科研人员代表的比例应不低于50%,处级领导干部的比例一般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15%,此外,青年职工、女职工、无党派人士、民主党派等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定为3年至5年。职工代表调离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原选举部门进行推荐。
     第四十条  职代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本所内部行政事务管理情况报告、对本所内部事务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的决策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本所内部管理制度、方案或重要事项。
职代会职权不涉及单位业务工作、对外工作,也不得超越本单位权限、涉及上级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可召开。职代会形成的决议必须经职工代表的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不能按期召开大会时,须经所党总支批准。根据工作需要或遇到重大问题,经所党政主要领导提议、所党总支研究同意,可临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二条  信息所工会委员会是职代会的专职工作机构,承担职代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信息所应当为工会委员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办事     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四十三条  职代会主要流程:
     (一)所工会委员会应在广泛征求职工代表、群众意见基础上,提请所党总支确定会议中心议题、时间安排及分工责任等相关事宜,以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
     (二)所工会委员会应积极开展职工代表提案征集工作,充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需求,为会议讨论提供有力支撑;
     (三)决定安排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若工会委员会在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召开前收到有关议题和议案的异议材料,应适时召开预备会议,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和明确;
     (四)职代会会后,所工会委员会需负责及时整理归档会议材料,确保会议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同时,所工会委员会还需及时传达贯彻会议精神,抓好大会决议的落实工作,确保会议成果得到有效转化和应用。
                                                            第七章  科研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所设立的科研与业务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省科技管理要求和情报学科发展趋势,结合本所实际,编制本所科研发展规划,完善科研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坚持创新驱动和科技自立自强,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统筹谋划学科发展方向、目标、布局和重点任务,适时自主调整学科发展方向,优化学科结构和布局。
     第四十六条 申报、承担和完成国家、省部级科技创新任务,统筹部署和组织实施各级科技创新任务。支持科技情报领域重大科技问题联合攻关。
     第四十七条 组织开展各类科研创新平台的申报、建设和运行管理。组织开展相关科研业务资质的申报维护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 优化科研管理机制和流程,按规定赋予科研团队和科技人才充分的科研自主权。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机制。
     第四十九条 建立以创新质量、贡献、绩效等为导向的科研绩效评价制度,对战略、理论、技术等科研成果实行分类评价,对科技创新团队、科技服务团队、科技人员等不同类别群体进行科学评价。
     第五十条 落实科技奖励制度,对做出突出科技创新成就和成果转化业绩的科研团队与个人实行奖励,并积极推荐申报各级各类科技奖和其他奖项。
     第五十一条 依法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运用,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奖励分配制度,落实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的奖励政策。
     第五十二条 积极与国内外科研机构、高校、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开展广泛合作,构建战略伙伴关系,通过共同承担科研任务、联合培养人才、共建研发机构等多种形式,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第五十三条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
                                                            第八章  人事人才管理
     第五十四条  为符合人才成长规律、突显科技创新特性,建立全面的人力资源培养与管理体系,致力于构筑科技情报人才高地,以推动科技创新和人才发展的深度融合。
     第五十五条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所党总支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切实履行把握用人条件、提出推荐人选、做好组织考察、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对于公开招聘(含人才引进)、职称评聘等重大事项,党总支应当把好政治关。全面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在人才工作中,积极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标准,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目标,从而构建具有竞争优势的人才制度体系。注重在创新实践中发现人才,在创新活动中培育人才,在创新事业中凝聚人才。致力于凝聚和培养优秀的科技人才、支撑人才和管理人才,不断优化队伍结构。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大力培养青年科技人才,充分发挥核心骨干和青年人才在队伍建设中的重要的作用。不断优化队伍结构,提升创新队伍的整体业务水平。
     第五十六条  实施分级分类岗位聘用制度。按照专业技术、行政管理和工勤技能不同岗位分类,建立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模式。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人才并择优录用。
     第五十七条  根据职称评审权限自主开展自然研究系列的职称评审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制订职称评审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方案,按规定程序开展职称评审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
     第五十八条  建立健全工作人员考核制度和退出机制,按照三类不同岗位进行分类考核。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晋级及奖惩等的依据。年度考核主要考核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工作进展及绩效情况。聘期考核主要考核聘期内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的情况。
     第五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政策,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坚持体现岗位职责,突出业绩贡献、鼓励创新创造、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实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第六十条  规范人员兼职管理,建立兼职审批和公示制度。规范离岗创业人员管理。按有关规定做好领导班子成员兼职报批工作。
     第六十一条  依法保障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落实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引导支持退休人员发挥作用,为党的事业和信息所发展增添正能量。
     第六十二条   核定编制以外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生、实习生、柔性引进人才和以其他形式来所临时工作与学习的人员,在所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并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第九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六十三条  信息所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优化资源配置。
     第六十四条  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采取收支两条线,对各类收入和支出实行全面管理,确保经济活动规范,资金使用安全。所长(或法定代表人)对本所财务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保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十五条  本所主要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六条  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所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第六十七条  依据省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对本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按照授权分级负责,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所党总支委员会承担本所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不断增强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推进党建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进。
     第六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全所各项工作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加强干部职工廉政教育监督,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处理涉及本所业务的信访举报等工作。
     第七十条  重点围绕重大事项决策、科研项目、采购、人事、财务等工作,通过“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三道防线,筛查可能引发腐败风险的关节点和环节,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提升本所廉政建设水平。
     第七十一条  依法接受税务、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风险评估和自查,优化完善并有效执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规范;加强内部监督,防范化解各类风险,规范内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转。
     第七十二条  严格涉密人员、涉密活动和涉密载体管理,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七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提升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提高单位安全生产水平,确保本所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第十一章  科研诚信与文化建设
     第七十四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福建省及省科技厅关于科研诚信建设的有关规定,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鼓励和引导科技人员尊重科研规律,遵守学术规范和科学伦理,不断提高思想品德和综合素质。
     第七十五条  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建立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内部监督、加强预防和警示教育。建立科研诚信信用档案,对科研失信行为进行调查、认定、惩戒。
     第七十六条  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实践爱国主义精神和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努力营造进取奉献的创新文化和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
                                                            第十二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七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法人资格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七十八条  本所法人资格终止后,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向福建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十九条  本所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省科技厅和有关部门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文简称为福建省科技信息所,英文名称为Fujian Institute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formation,英文简称为FISTI。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作为信息所运行管理的规范,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实施并按程序及时修订。本所制定的各项规定和管理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并根据本章程修订。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审核、修订、备案等程序,按上级有关政策与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由信息所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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