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地区科技情报先进工作者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华东地区六省一市科技情报事业的发展,奖励科技情报领域的先进工作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情报学会、山东科技情报学会、江西省科学技术情报学会、江苏省科学技术情报学会、安徽省科学技术情报学会、浙江省科学技术情报学会、福建省科学技术情报学会联合评选华东地区科技情报先进工作者,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华东地区科技情报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奖项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选标准
第四条 奖励范围
华东地区六省一市从事科技情报管理、研究与服务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
第五条 评选标准
坚持科学发展观,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求实创新、拼搏奉献、团结协作、锐意进取精神,在科技情报领域取得显著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研究及应用方面实现了较大突破,取得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2、在学术上提出了新的思想和见解,且有较高水平或价值;
3、在科学技术普及、智力开发、新技术推广和科技咨询服务等活动中成绩显著;
4、有较高的科技管理和组织才能,带领本单位走在同行前列。
5、积极参加学会各项活动、关心支持学会工作,包括主办、承办会议,参加学术交流、提交论文、建言建策等。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六条 设立华东地区科技情报先进工作者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由七家学会各派三名现任常务理事组成,主任委员由上海市科学技术情报学会理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其余六家学会的理事长担任。奖励委员会下设华东地区科技情报先进工作者评选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公室),由七家学会现任秘书处人员担任。
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华东地区科技情报先进工作者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负责华东地区科技情报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工作。
第七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
(二)审定评选委员会的评选结果;
(三)研究、解决评选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制定和修改本办法。
第八条 评选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评选工作;
(三)受理申报并对候选人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四)组织专家开展评选工作;
(五)受理异议;
(六)组织颁奖交流等工作。
第九条 评选委员会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评选情况严格保密,并实行回避制。
第四章 推荐申报
第十条 各单位在推荐候选人时,既要重视其在科研、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取得的突出业绩和作出的贡献,同时又要注重其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 各单位推荐人选申报华东地区科技情报先进工作者,须经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申报材料交由省级情报学会集中后,报送评选办公室。原则上每个单位每次可推荐1-2名候选人。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
(一)《华东地区科技情报先进工作者申报书》;
(二)有关的人选介绍和评价材料;
(三)其他必要的文件或证明。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三条 评选程序为:评选办公室形式审查—评选委员会初评—奖励委员会审定—公示—授奖。
(一)评选办公室对申报材料逐项核实、审查;
(二)形式审查合格的,由评选委员会进行评选,对推荐的人选签署推荐理由;
(三)奖励委员会对评选委员会推荐人选进行审定,确定拟授奖人选名单;
(四)奖励委员会在公众媒体(报纸或网络等)上公示评选结果,接受监督,处理异议;
(五)奖励委员会向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十四条 对拟授奖人选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奖励委员会提出,过期不予受理。
提出异议者,应以书面形式写明人选姓名、异议内容以及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如需保密请注明),无署名的不予受理。
第七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剽窃他人科技情报成果,或申报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技情报先进工作者奖励的,予以撤销奖励;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章 奖励办法和经费
第十六条 对华东地区科技情报先进工作者获得者颁发相应证书。
第十七条 评选过程中涉及的必要经费在学会账目中列支,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情报学会
山东科技情报学会
江西省科学技术情报学会
江苏省科学技术情报学会
安徽省科学技术情报学会
浙江省科学技术情报学会
福建省科学技术情报学会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