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华东地区科技情报成果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华东地区六省一市科技情报事业的发展,奖励科技情报领域的优秀成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情报学会、山东科技情报学会、江西省科学技术情报学会、江苏省科学技术情报学会、安徽省科学技术情报学会、浙江省科学技术情报学会、福建省科学技术情报学会联合设立华东地区科技情报成果奖。该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项总数不超过100项。
   第三条 华东地区科技情报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奖项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第二章 奖励范围、奖励等级和评审标准
   第四条 奖励范围
   (一)显著创新的科技情报理论研究,有较大影响的论著和研究报告;对科技情报事业发展有敏锐洞察力,编制出高质量科技情报发展规划;科技情报技术与管理重大创新,取得显著实效。
   (二)对科技情报规范化活动作出重要贡献,制定高质量科技情报技术规范、标准和开展评估活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三)在情报咨询包括决策咨询、科技查新、专利情报、竞争情报、市场调查等方面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四)科技情报传播和普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包括影响力较大的刊物、简报、声像、展览、翻译、培训、网站和信息资源建设等。
   (五)对推动科技情报联盟建设和产学研结合有突出成绩。
   第五条 奖励等级和评审标准
   华东地区科技情报成果奖评审主要以科技情报成果的创造性、水平高低,对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领导决策科学化的作用、贡献大小,以及取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审。各奖次评审标准如下:
   1、一等奖。科技情报成果富有创造性,贡献较大,对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经济社会发展或领导决策科学化起到重要作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2、二等奖。科技情报成果具有创造性,对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经济社会发展或领导决策科学化起到积极作用,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3、三等奖。科技情报成果具有先进性,对科技进步与创新、经济社会发展或领导决策科学化有促进作用,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六条 设立华东地区科技情报成果奖奖励委员会(简称奖励委员会),由七家学会各派三名现任常务理事组成,共计二十一人。主任委员由上海市科学技术情报学会理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其余六家学会的理事长担任。奖励委员会下设华东地区科技情报成果奖评审办公室(简称评审办公室),由七家学会现任秘书处人员担任。
   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华东地区科技情报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华东地区科技情报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研究、解决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制定和修改本办法。
   第八条 评审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评审工作;
   (三)受理申报并对申报成果进行形式审查;
   (四)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
   (五)受理异议;
   (六)组织颁奖交流等工作。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项目的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并实行回避制。
   第四章 推荐申报
   第十条 各单位申报华东地区科技情报成果奖的项目,须经本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定、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评审办公室。
   两个及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华东地区科技情报成果奖申报书》;
   (二)项目成果;
   (三)相关评价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申报:
   (一)获得国家、省部级或同级同类奖励的项目;
   (二)存在纠纷以及完成人员排序有争议的项目;
   (三)以往报奖落选又未取得实质性创新的项目;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项目;
   (五)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适合授奖的项目。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为:评审办公室形式审查—评审委员会评审—奖励委员会审定—公示—授奖。
   (一)评审办公室对申报项目逐项核实、审查;
   (二)形式审查合格的,由所属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对推荐为一、二、三等奖的项目签署推荐理由;
   (三)奖励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奖项进行审定,确定拟授奖名单与奖励等级;
   (四)公示评审结果,接受监督,处理异议;
   (五)经公示无异议的获奖项目,由七家学会联合发文并备案;
   (六)向获奖项目颁发奖状、荣誉证书。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十四条 对拟授奖项目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评审办公室提出,过期不予受理。
   提出异议者,应以书面形式写明奖项名称、异议内容以及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如需保密请注明),无署名的不予受理。
   第七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剽窃他人科技情报成果,或申报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技情报成果奖励的,撤销奖励;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章 奖励办法和经费
   第十六条 对华东地区科技情报成果奖获得者颁发相应证书。
   第十七条 评审过程中涉及的必要经费在学会账目中列支,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情报学会
   山东科技情报学会
   江西省科学技术情报学会
   江苏省科学技术情报学会
   安徽省科学技术情报学会
   浙江省科学技术情报学会
   福建省科学技术情报学会
   2015年4月24日